烏魯木齊工商財務代理公司注銷前必須得知道這幾個稅收要點!近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自2017年3月1日起,將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該項改革進一步簡化了注銷登記程序,并利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信用公示功能促使企業注重自我信用維護。簡易注銷登記制度并不是“放”而不“管”,而是在簡化稅務機關審批程序的同時,對納稅人自身在注銷階段的稅收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分析了企業注銷階段需要重點關注的四個方面的問題,并列示了注銷清稅前需要清理的事項清單,以期能夠幫助您更好地做好注銷階段的稅收管理,防范稅收風險。
一、注銷階段股東涉稅事項有哪些?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案例一
某有限責任公司A公司投資的D貿易公司清算注銷,收回貨幣剩余資產500萬元。對D貿易公司投資的原始計稅基礎為400萬元,占有30%股權;清算注銷后,D貿易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為200萬元。
案例分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文件,A公司收回的500萬元貨幣剩余資產中,400萬元應當確認為投資收回,60(200*30%)萬元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符合條件的可以免稅),40(500-400-60)萬元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法人股東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的時候注意按上述文件的要求分段處理。
政策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二、關于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長期不還的處理問題納稅年度內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業務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4]64號)第十五條規定:“關于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稅后利潤征稅問題對于全部或者部分由個人投資者興辦的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注銷辦理稅務清算時,其結余的盈余公積以及未分配利潤,在依法彌補企業累計未彌補的虧損之后,應按個人投資者的出資比例計算分配個人投資者的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案例二
某有限責任公司C公司2013年2月借給股東D10萬元,同年10月兩個股東D和E(各控股50%,初始投資成本各10萬元)一致同意停止生產經營,并同意將企業注銷。2013年10月資產負債表顯示所有者權益合計170萬元,其中注冊資本20萬元,資本公積為0,盈余公積50萬元,未分配利潤100萬元。
案例分析:D股東在2013年10月仍借款未還,同時企業已經進入注銷階段,根據財稅[2003]158號的相關規定,應當將10萬元借款作為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同時,其留存收益150萬元未做分配,D和E應當就未分配的150萬元留存收益按照股息、紅利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在注銷審核時,對于其他應收款等往來款項應當重點關注,防止出現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情況。
二、注銷前企業所得稅申報有哪些注意事項?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五條規定:“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684號)規定:“一、企業清算時,應當以整個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依法計算清算所得及其應納所得稅。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結清稅款。”
案例一
A有限責任公司2015年4月結束生產經營,并在4月至5月之間開展清算,同時于2015年5月底向稅務機關遞交了注銷申請。
案例分析:該企業在注銷前應當做好三項工作,一是2014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二是2015年1月至辦理注銷前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三是就清算所得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許多企業認為只要辦理了注銷階段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就可以了,往往忽視漏報了企業所得稅清算申報。
政策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規定:“二、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一)用于市場推廣或銷售;(二)用于交際應酬;(三)用于職工獎勵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對外捐贈;(六)其他改變資產所有權屬的用途。”
案例二
企業B于2014年1月終止生產經營,之后一直沒有業務收入,于2016年2月提出稅務登記注銷申請。該企業在2013年2月之前年收入額近2000萬,同時具有自開營業稅發票資格。2013年底資產負債表顯示企業有固定資產9.8萬元,企業提出注銷申請時資產負債表固定資產金額為零。
案例分析:在征管實踐中,企業終止生產經營以后仍存續了很長時間才注銷的情況極為普遍。稅務機關對B企業進行稅收檢查的時候發現,9.8萬元的固定資產主要組成是電腦以及家私等,企業在停止生產經營后將其送給了職工以及股東,因此至注銷時資產負債表顯示固定資產金額為零。當發生上述將資產已送給他人的情況時,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如屬于外購的且符合相關條件的,要按照相關規定的處理原則確認收入。
三、注銷前有哪些其他可能忽視的涉稅細節?
政策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一)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二)產權轉移書據;
(三)營業帳簿;(四)權利、許可證照;(五)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案例一:
某貿易公司A成立于2011年2月,期間有少量業務發生,于2016年申請注銷稅務登記。
案例分析:企業成立后通常有以下涉及印花稅的行為,一是購買房產或者租賃房產行為,二是登記注冊資本行為,三是設置賬簿的行為。因此在注銷階段,無論企業業務量的大小,都要注意企業是否為上述應稅憑證貼花。
政策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案例二
某國有企業成立于90年代,經查詢稅務機關征收系統數據,發現該企業2001年至2005年繳納了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2006年至今無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申報記錄,也未發現其繳納了不動產銷售相關的稅費。該國有企業近幾年無業務收入。現向稅務機關申請稅務登記注銷。
案例分析:許多國有集團企業資產管理相對混亂,集團內互用資產的情況比較突出,在注銷時財務經辦人員也未著重對資產進行清理。上述案例中,稅務機關發現該國有企業名下存在幾套房產,該房產近十年來由子公司使用。由于名下仍有不動產未處理,因此稅務機關對其注銷申請作出不予同意的回復。對于名下不動產較多的老國企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在注銷前應當到國土房管部門查冊,將不動產情況盤查清楚然后再申請稅務登記注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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